法制
山东寿光法院选择性执法为哪般?
关于我申请强制执行的一件民事案件,本来以为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能够得到救济,却未料到通过合法渠道把自己拖进了诉讼迷宫里转不出来了。 基本案情: 我申请强制执行的民事案件是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做出的(2011)寿民初字第3720号民事判决。判决:王红霞、郭建华返还王桂荣借款本金18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及违约金。刘增成、徐磊、孟显跃、安秀萍、刘朋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因未自动履行,经我申请,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1月份期间先后查封:王红霞鲁GA062W奥迪Q7轿车、鲁GSAH177皇冠轿车、玫瑰园4号楼1单元1301室160平方米房屋。刘增成鲁GVX1728别克轿车、金光街20号联盟集团2号房屋、亿嘉好望角3号楼2单元1601室房屋、渤海花园1号楼C区1单元307房屋。徐磊鲁GE171F奥德赛轿车、光明小区4号楼西单元二楼东户房屋。安秀萍光明小区3号楼2单元402室房屋。孟显跃福盛家园北区6号娄2单元101室房屋。刘朋龙鲁V5Q063奥迪A6轿车、鲁VS9371黑豹汽车。另外,经我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供线索,法院于2012年11月份向寿光市财政局发出协助扣划从刘增成银行帐户汇至寿光市财政局集中支付中心的预付土地款1052475元。而对上述查封、冻结的财产,至今未能执行。 问题一:怠于行使职权。 通过上述基本情况可以看出,寿光市人民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屋至今已有近两年时间,我也早向人民法院交纳了相关的执行费用,而人民法院却没有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对上述查封的车辆,被执行人全部隐匿,拒不交付执行,依法人民法院应对相关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而人民法院依然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上述现象,显属寿光市人民法院怠于行使职权。 问题二:滥用职权。 关于从被执行人刘增成银行帐户汇至寿光市财政局集中支付中心的1052475元预付土地款的执行问题。该款项虽然名为预付土地款,但至今并未发生任何土地交易及其它交易行为。寿光市财政局集中支付中心工作人员曾告诉我,不发生或不能发生土地交易,该款项从哪个银行帐户汇来,我们就将该款退回至哪个银行帐户,因此,该款项应属被执行人刘增成财产无疑。 我于2012年10月份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供该款项线索,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份向寿光市财政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但不知何故,未能执行。 之后,出现了另外一起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即刘明文诉刘增成、寿光市博飞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寿光纪委副书记参与此案)。该案于2012年12月份起诉,于2013年3月份判决。通过该案的判决书可以得知,该案在审理中,所有被告即未答辩,亦未到庭。该判决生效后,刘明文亦申请强制执行上述1052475元预付土地款。 随后,由于纪委副书记的参与,寿光市财政局于2013年8月5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出对我申请执行上述款项的执行异议,称上述款项属寿光市博飞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所有,而非刘增成所有。但在异议听证时,财政局工作人员称,我们无法确定该款项归属,由法院裁判。寿光市人民法院做出了暂缓执行该款的裁定。我不服,提出复议,寿光市人民法院表示不予接收复议申请书。我又将复议申请书直接递交到了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提出复议申请后,寿光市博飞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又针对我申请执行1052475元款项提出执行异议。在该异议听证中,寿光市博飞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及刘增成仍然不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该款项属于博飞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所有,而寿光市人民法院又以异议成立,做出了中止执行该款的裁定。 对执行刘增成“到期债权”的申请,寿光法院全然不听,我担心失去诉讼权利,不得已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对该款的确权诉讼。寿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款项已交纳至寿光市财政局集中支付中心,未能认定该款的所有权归属,而判决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我又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定该款项系从刘增成银行帐户汇出,但无权审查寿光市财政局集中支付中心对该款收取的合法性及所有权归属,因此而维持原判。 确权诉讼的二审判决后,寿光市人民法院即将上述1052475元款项划转到了寿光市人民法院,欲执行给刘明文。 上述过程,先是对我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拖延;后又出现另一案,也来申请执行同一标的;然后是对我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暂缓、中止。执行“到期债权”不予采纳,逼我起诉确权,在人民法院判决无法确权后,寿光市人民法院却将该款项执行给他人。让我不难理解,没有人民法院的司法权配合,我的合法权益早已实现,更不会丧失。 我不知道我的事情还能向哪个国家机关、通过何种程序来进行申诉和解决。无奈之下只好反映到网上,望能引起政府部门和网民关注!这件事情如果得到解决不单单是维护了我的合法财产权,更是维护了社会稳定,让我们这些草根们看到司法公正所带来的希望! (整个案件实质就是寿光法院为帮助寿光纪委副书记同百姓王桂荣争夺同一标的,先是怠于行使职权,等纪委副书记的案子(即刘明文案)进入执行期,后是滥用职权。现呼吁有正能量的人士或部门,让法院把原本两个不在同一时期的案子,按时间先后顺序来区别执行,还当事人王桂荣以公道。) 求救人:王桂荣 (跪拜有同情心给予转发、帮助地。)13793660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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