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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和窃华中农大转基因技术 律师:应处有期徒刑并罚金

时间:2014-05-13 10:21:43  来源:人民网  作者:

近日,农业部就境外非政府组织(绿色和平)成员潜入华中农业大学海南试验基地偷盗转基因水稻材料一事下发通知,要求各科研单位“一旦发生转基因育种材料失窃和遗失事件,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依法对当事人严肃处理。”

然而,究竟如何“依法”?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长期从事农作物种子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事务的武合讲律师。

侵犯“技术秘密权”和“技术成果权”

据武合讲分析,绿和的行为首先侵犯了华中农大的技术秘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依据上述条款,武合讲表示,处理案件时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华中农大对其研究的转基因水稻材料,采取了限定知悉范围、种植场地设置围墙、存放转基因水稻材料的仓库加锁、指派人员看护限制来访者等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足以防止涉密技术信息转基因水稻材料泄漏,应当认定华中农大采取了保密措施,华中农大研究的转基因水稻材料处于秘密状态。绿和窃取华中农大研究的转基因水稻材料的行为,侵犯了华中农大的技术秘密权。”

另外,绿和还侵犯了华中农大的技术成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规定,科研成果是农业技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0号)第一条规定,植物新品种属于技术成果。技术成果是科研成果中的一种。《种子法》第十二条规定:选育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绿和窃取华中农大研究的转基因水稻材料的行为,侵犯了华中农大的技术成果权。

律师:应处有期徒刑并罚金

武合讲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绿和以窃取手段侵占华中农大的科技成果,侵犯了华中农大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4]19号)第七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武合讲估计,绿和以窃取手段侵占华中农大的技术秘密,造成的损失数额可达100至460万元,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其主要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损失参照转基因棉花 达数百万

关于损失数额如何确定?武合讲表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其属于民事性质的财产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转基因水稻,在我国尚未被许可在农业生产中推广应用,侵犯转基因水稻技术秘密权的赔偿数额,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参照转基因棉花的价值评估损失数额。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许可创世纪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使用BT+CPTI双价杀虫基因发明专利的价格是460万元。绿和窃取华中农大转基因水稻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上述数额评估确定。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绿和窃取华中农大转基因水稻造成的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上述法定标准在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

对此,华中农业大学教授林拥军严建兵认为,国家对此的科研投入远远超出这个价格数额。2008年,转基因作为农业领域的唯一个项目,进入了16个中长期重大科技专项,这个重大专项计划在15年内投入240亿。

华中农大如何维权?刑事民事两种途径

根据以上分析,武合讲建议,华中农大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举报的方式打击绿和侵犯技术秘密的犯罪行为,并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追究绿和侵犯技术秘密权的民事责任。“两种途径可同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