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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我国多年保持良好核安保记录
原标题:中国多年保持良好核安保记录
2014年3月24日至25日,第三届核安全峰会在荷兰海牙举行,包括中国在内的53个国家、4个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欧盟、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刑警组织的领导人和代表将齐聚海牙。本次峰会旨在防止全球核恐怖,主题涉及减少核材料及放射源数量、增强核材料及放射源安全性、打击核材料走私以及改善国际合作等。本报记者就此专访了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副主任王毅韧,解答核安保方面的相关问题。 记者:此次峰会上的核安保概念是什么?它与核安全有何不同? 王毅韧:峰会的主题核安保(Nuclear Security),与专业意义上的核安全(Nuclear Safety)是不同的概念。 从专业意义上讲,核安全是指为了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及环境免受过量辐射危害,采取措施确保核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核事故的发生、缓解可能的事故后果;而峰会讨论的核安保指的是在核材料使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对盗窃、蓄意破坏、未经授权获取、非法转让等恶意行为采取的预防、探测和响应措施,目的是防范恐怖分子获取核材料,保护核材料与核设施免受破坏。 通俗来说,核安全主要是防范因核设施自身缺陷、错误操作或自然灾害等引发核事故。核安保主要是防范核材料与核设施遭受蓄意破坏、核材料失窃,以及核恐怖事件的发生,其本质是防范人的恶意行为。 长期以来,核安全与核安保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国际上分别建立了不同的法规框架体系。针对核安全,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主持下,制定了《核安全公约》及一系列核安全导则和技术标准。针对核安保,联合国出台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及安理会第1373、1540、1887号决议等,国际原子能机构制定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及其修正案和一系列核安保导则等。 记者:在核安保方面,我国目前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果? 王毅韧:我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核安保工作。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标准,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对核材料实施许可管理,建立了核材料衡算与控制制度,并根据其性质和数量,划分为不同类别,分别规定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方面的实物保护要求。对核设施实行等级保护和分区管理,根据其重要性的不同和纵深防御的原则,划分为控制区、保护区和要害区,分别配置了不同的技术防范手段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要求实物保护系统与核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造、同时运行。多年来,中国保持了良好的核安保记录。 同时,我国也高度重视核安保国际合作,积极履行相关国际义务。1989年加入《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2007年加入了国际原子能机构“核事件和非法贩卖数据库”(ITDB);2009年提交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订案批准书, 成为较早批准该公约的成员国之一;2010年批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与此同时,我国积极支持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1373、1540、1887号决议,认真履行决议义务,为防范核材料非法贩卖和打击核恐怖主义做出了积极努力和贡献。 为应对核安保领域面临的新形势,切实提升我国核安保政府管理的技术支持能力,2011年11月,我国成立了国家核安保技术中心(SNSTC),隶属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原子能机构),主要职责是为国家的核安保、核材料管制、核进出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政府间相关交流与合作,并承担中美核安保示范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记者:请简单介绍一下正在建设当中的中美核安保示范中心? 王毅韧:为凝聚共识,强化国际合作,推动各国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共同应对核恐怖主义威胁,2010年4月,第一次核安全峰会在美国华盛顿召开。其间,时任国家主席胡锦涛与美国总统奥巴马达成共识,宣布在华建立中美核安保示范中心(COE)。 中美核安保示范中心是迄今为止两国政府在核领域直接投资的最大合作项目,计划于2015年在北京竣工。其主要功能是开展核安保、核材料管制、核进口管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教育与培训、分析与测试、先进技术展示等。建成后将成为亚太地区乃至全球规模最大、设备最齐全、技术最先进的核安保交流、培训中心。它的建设和运行,不仅有利于我国学习借鉴国际核安保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切实提升我国核安保能力和水平,同时,也为亚太地区各国核安保人才的培养、核安保技术的国际交流、全球和平利用核能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记者吴月辉) 《 人民日报 》( 2014年03月24日 20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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